(2016)湘052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文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民初698号原告文某,住隆回县。被告方某甲,住隆回县。原告文某诉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登记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到庭,被告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隆回县三阁司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男孩方某乙、方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拳脚相加,找借口夜不归家,原告体会不到正常的夫妻生活和夫妻之间的关爱、照顾,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方某乙、方某丙由被告抚养成年并承担抚养费;3、坐落于三阁司镇狮子村3组16号的房屋一座(估价200000元),均等分割。被告未予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隆回县三阁司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日生长子方某乙,2009年1月24日生次子方某丙。婚初的几年里,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2010年起,被告开始出现性格偏执的现象,对原告有家庭暴力倾向,也偶尔夜不归宿,夫妻为此时常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夫妻感情。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原、被告在三阁司镇狮子村3组16号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户籍资料、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组建家庭,婚初几年感情较好,又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家庭本应和谐幸福,现虽因被告偶有夜不归宿和性格粗暴等现象而使夫妻发生过争吵,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没有分居生活,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能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夫妻之间多加强交流、沟通,仍然还有和好如初的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