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伯平与李大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伯平,李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伯平,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37。被执行人李大强,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17。关于原告黄伯平诉被告李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欠款本金169500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1850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2470元,以上合计1738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确认截至2015年4月29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71350元,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元,以后每隔六个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元,直至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9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