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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涛与邹永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邹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永涛,地址扶沟县大李庄乡六上行政村。王涛与邹永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4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永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涛于2016年0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分期偿还欠款,申请人表示同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豫1621执4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保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