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泽江与孙明豹、张起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江,孙明豹,张起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399号申请人张泽江,男,莘县王奉镇南庄村人。被执行人孙明豹,男,莘县王奉镇后岩村人。被执行人张起科,男,莘县王奉镇南庄村人。申请人张泽江与被执行人孙明豹、张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孙明豹、张起科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3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