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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苗某,王某,李某,苗某,王某,李某,苗某,王某,李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92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又名李某某)。被告苗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70元,退还原告王某3000元。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