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法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孙万祥与延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祥,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孙万祥(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码组织机构代码:00185XXXX)。法定代表人赵淑芳,职务镇长。本院执行的孙万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万祥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给付欠款140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孙万祥以与被执行人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华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