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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86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某某,女,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