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86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某某,女,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