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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XX昆与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总工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昆,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总工会,张乐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086号原告:XX昆。委托代理人:梁斌,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以忠,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星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明生,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州市总工会。住所地:贺州市光明大道延长线*号。负责人:黄育安。委托代理人:钟晨,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红霞,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乐和。原告XX昆与被告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总工会、张乐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XX昆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昆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55.57元,减半收取11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昆负担。审 判 长  曾 悦代理审判员  李兰英人民陪审员  朱有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红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