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柴红川与吕军、柴红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红川,吕军,柴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049号原告:柴红川。委托代理人:郑东明。特别授权。被告:吕军。被告:柴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红川与被告吕军、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红川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柴红梅位于武穴市龙潭侧路64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予以保全,并提供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曹家嘴二村45-2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黄石房产证字第××私62072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柴红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柴红梅位于武穴市龙潭侧路64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被告柴红梅负责保管;二、查封原告柴红川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曹家嘴二村45-2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黄石房产证字第××私6207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原告柴红川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吴前进人民陪审员 彭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堂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