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徐玉珍、徐泽民等与黄介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珍,徐泽民,徐丽琴,黄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82号申请执行人:徐玉珍,女,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民委员会坑口村**号。申请执行人:徐泽民,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民委员会坑口村**号。申请执行人:徐丽琴,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来苏村民委员会大地村***号。被执行人:黄介清,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化乐路****号。申请执行人徐玉珍、徐泽民、徐丽琴与被执行人黄介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黄介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人民币58973.25元给原告徐玉珍、徐泽民、徐丽琴,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被执行人黄介清没有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介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8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审 判 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