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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永茂诉李有香、李福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13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截止2016年4月29日,原告张某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张某某始终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生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