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郑佳与孟令峰、杨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孟令峰,杨晓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373号原告郑佳。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令峰。被告杨晓丽。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檀红亮,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佳诉被告孟令峰、杨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郑佳负担。审判员 赵峻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