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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郑佳与孟令峰、杨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孟令峰,杨晓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373号原告郑佳。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令峰。被告杨晓丽。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檀红亮,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佳诉被告孟令峰、杨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郑佳负担。审判员  赵峻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