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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高忠刚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刚,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199号原告高忠刚。委托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号津汇广场写字楼*期*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刚与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朝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