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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万安县岚翔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东诺箱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安县岚翔箱包有限公司,上海东诺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万安县岚翔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邱关华。被执行人上海东诺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新明。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永华,叶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131294元,并向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现申请人对本院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