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更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冯春玲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473号罪犯冯春玲,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茂南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春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冯春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冯春玲获得嘉奖26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记功。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2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春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罪犯只履行部分财产刑,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春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慕恒审 判 员 何小萍人民陪审员 吴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