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571号夏某某诉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571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赖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某以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芳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玉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