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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史立华、武琪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史立华,武琪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78号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史立华。被告:武琪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史立华、武琪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琪凯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一辆。已提交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武琪凯的车牌号为冀T×××××丰田轿车一辆。二、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被告武琪凯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