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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永夏与胡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夏,胡同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6号原告王永夏被告胡同林。上列原被告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夏撤回对被告胡同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胡乃存人民陪审员  战世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