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75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某某,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于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燕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