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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兰格,局长。被执行人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585号。法定代表人刘淑平,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做出(2016)冀0104执5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司名下银行存款922068元,现因被执行人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欣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206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