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茂名富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外贸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茂名富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外贸培训中心,茂名市国贸大酒店,茂名市宝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秋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茂名富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陈贞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勇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茂名市外贸培训中心。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四路*号国贸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吴海邦,该中心董事长。一审第三人:茂名市国贸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四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南屏,该酒店经理。一审第三人:茂名市宝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四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建中,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茂名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茂名富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及一审被告茂名市外贸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外贸培训中心)、一审第三人茂名市国贸大酒店(以下简称国贸酒店)、茂名市宝丰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民四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行茂名分行申请再审称:(一)我行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富华公司提起的诉讼材料是伪造的。1.经查询工商登记材料,茂名石化公司不可能将2000年更名以后才采用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在1995年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2.作为甲方代表进行结算的梁振辉因涉嫌侵占公款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原单位开除,富华公司在明知上述情况后,仍与其伪造工程造价材料。(二)富华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证据材料均为伪造。1.其提供的1996年的证据材料的原件是用WORD文档编辑并打印在A4纸上,而当年并不具备这种条件;2.其提供的1995年的《工程进度月报表》使用的是茂名石化公司2003年后定制的文本;3.梁振辉在2003年以后材料上的签名已经不能代表甲方。(三)一审认定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依据的《工程结算书》、《工程进度月报表》、《工程现场签证单》中的“甲方施工现场代表”梁振辉的签名时间与文件标注日期不符,有伪造嫌疑。我行不认可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向一、二审法院提出实地勘察核实的申请,一、二审法院并未受理。综上,中行茂名分行请求依法予以再审。富华公司答辩称:中行茂名分行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行茂名分行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涉案鉴定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经查,涉案鉴定报告是由一审法院委托茂名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事务所)作出的,其委托鉴定程序合法。建业事务所是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其接受法院委托并根据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按照行业鉴定审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出具了涉案工程的鉴定报告,其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建业事务所在作出鉴定报告后,法院组织各方对该鉴定报告进行质证,中行茂名分行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对该鉴定报告的认可。一、二审法院据此将该鉴定报告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行茂名分行再审申请主张鉴定报告基于虚假诉讼材料所作,存在伪造及串通造假嫌疑,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的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其再审申请称的所谓新的证据亦不构成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证据规则上新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中行茂名分行的其他再审申请事由,一、二审判决亦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在二审法院判后答疑中再次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答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在此不再赘述。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中行茂名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