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刑更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郑岱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195号罪犯郑岱山,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淮坊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2年9月27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尖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岱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累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郑岱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岱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