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王思彬、杨俊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华,王思彬,杨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华。被执行人:王思彬。被执行人:杨俊波。申请执行人王庆华与被执行人王思彬、杨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4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庆华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4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