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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谭小荣与陈相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276号谭小荣,男,1975年1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陈相军,男,1976年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荣与被告陈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小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小荣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刘裕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