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9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谭小荣与陈相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276号谭小荣,男,1975年1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陈相军,男,1976年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荣与被告陈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小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小荣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刘裕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