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338号原告刘××,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新新,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徐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表示其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3月在天津市××区××里××家园××-××-××号居住,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庭审查明,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区××里××家园××-××-××号,且在此居住年满一年以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