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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5民初507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成年。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2年10月份,我与被告陈某相互认识,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子瑶。孩子出生后,被告离家出走后回娘家居住。现我起诉要求抚养李子瑶,抚养费我自己负担。被告陈某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法律事实:2002年10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相互认识,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子瑶,李子瑶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现原告李某要求抚养孩子李子瑶。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李子瑶,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李子瑶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现原告李某起诉要求抚养李子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某收到开庭传票后,既未出庭应诉,又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所生子女李子瑶,由原告李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