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金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金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1063号罪犯曹金彪,男,1986年5月15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金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实行社区矫正。该犯在缓刑考验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行政法规、吸食毒品,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元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金彪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金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