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磊与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异5号案外人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长野县埴科郡坂城町大字南条2110番地,企业法人代码1000-01-011530。法定代表人依田穗积,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宇、韩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出口加工区国泰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仁庆,董事长。本院在审查案外人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与申请执行人王磊等52人、被执行人威海美京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要求撤回对本案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日精树脂工业株式会社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凤玲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人民陪审员 邹存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