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8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邹小娟与胡涛,重庆亨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娟,胡涛,重庆亨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3365号原告邹小娟,女,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胡涛,男,1957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亨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真武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娟与被告胡涛、重庆亨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小娟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邹小娟负担。审判员  郭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