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恢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久厚与孙立成、贾名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115-1号申请执行人郭久厚,男,农民。被执行人孙立成,男,农民。被执行人贾名儒,男,农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民五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立成、贾名儒的银行存款23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