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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昆山洁蓝特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米克斯光电(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洁蓝特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米克斯光电(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567号原告昆山洁蓝特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龙生路428号6号房。法定代表人崔文凤,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红,该公司职员。被告米克斯光电(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仁和路99号6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洁蓝特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米克斯光电(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洁蓝特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昆山洁蓝特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