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仲英与袁善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仲英,袁善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261号原告:高仲英,女,生于1965年7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袁善齐,男,生于1962年3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原告高仲英与被告袁善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仲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仲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仲英负担。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记录陈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