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周帮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46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帮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帮春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江南大道136号21上07室及青田县鹤城镇伯温东路8号2-7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目前一时难以腾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浙A号小型轿车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