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唐某某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220号原告冯某,女,生于1989年3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正平,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唐某某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晓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