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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立医院与王爱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市立医院,王爱珍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320号原告青岛市市立医院。法定代表人宣世英。委托代理人张新博。委托代理人孙守武。被告王爱珍。原告青岛市市立医院与被告王爱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诉至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始终未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应当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市立医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慧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