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320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泽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