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8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320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泽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