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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章光春与付长胜赡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长胜,章光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8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长胜,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委托代理人:叶孝敏,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城县,系付长胜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光春,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再审申请人付长胜因与章光春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长胜申请再审主要称:付长胜房屋被章光春侵占居住,三口人承包地被章光春违法出租出售,导致其多年无经济来源。请求撤销原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30万元。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章光春已丧失劳动能力,付长胜对章光春应尽赡养义务。原审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付长胜给付章光春每月300元的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章光春因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由两个子女平均分担并无不当。关于付长胜主张的房屋及土地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付长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长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世红代理审判员  叶 伟代理审判员  贾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