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民终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自轩与河南雨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冯文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雨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孙自轩,冯文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雨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表人高昆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自轩,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文涛(曾用名冯团聚),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雨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自轩、冯文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河南雨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雨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