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司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司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夏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刚,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马某某,女,汉族,夏县裴介镇小吕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学光,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明审判员 王玉林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