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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宜宾刑初字第385号,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人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兵代理审判员  温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