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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继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继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650号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龙脊小区花园新村龙脊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615-7。法定代表人张大香。委托代理人尹际平(该公司职工),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俊,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继松,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继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