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苏利明与被告广州铁路集团长沙供电段、湖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明,广州铁路集团长沙供电段,湖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2民初100号原告苏利明,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广州铁路集团长沙供电段,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卢华德,该段段长。被告湖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花园村文星组24号。法定代表人蔡忠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苏利明诉被告广州铁路集团长沙供电段、湖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铁路集团长沙供电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本案涉铁路运输运营线路、设备,若确属其发生的事故,应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原告苏利明诉称,驾驶电动车途经丰菊嘉苑后的铁路路基处,被一根斜拉在路中央的陈旧铝电杆拉线绊倒受伤,该拉线属于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架设,原本位于菜地内,因被告丰菊苑(房产开发商)将原为2.5米宽的小道改建拓宽为4.4米的水泥道路,拉线位于道路中央偏右位置,两被告没有将拉线移位,也无警示标识,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并且原告提供了发生地点的照片拟证实。本院认为,(一)不属于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二)本案有两个被告,原告诉称被告丰菊苑的侵权也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故此,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铁路集团长沙供电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旺东代理审判员 李芊雨人民陪审员 文年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耀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