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何林已与被执行人杨再银、罗逢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林已,杨再银,罗逢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何林已,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杨再银,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罗逢荣,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何林已与被执行人杨再银、罗逢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