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谢云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112号罪犯谢云东,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茂电法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云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谢云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云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2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累计扣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云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扣分较多,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云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