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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洪冰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2行审9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维建,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洪冰冰。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洪冰冰环境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台集环罚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经营的横河陈村汽车悬挂胶套加工点存在汽车悬挂胶套项目未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责令停止汽车悬挂胶套项目生产;罚款39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台集环罚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停止汽车悬挂胶套项目生产由申请执行人会同水、电等部门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陈欢欢审 判 员  阮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