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0223执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光二、廖燕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光二,廖燕飞,柳州市业鑫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0223执243-3号申请执行人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寨县。法定代表人:崔为群,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光二。被执行人廖燕飞。被执行人柳州市业鑫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梁光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柳州市业鑫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柳州柳江县支行营业室的存款2450000.00元。现因案件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柳州市业鑫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柳州柳江县支行营业室帐户20×××91的存款24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卿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