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香云与孔令如、杨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云,孔令如,杨素英,顾忠华,许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238号原告:李香云,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松,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如,男,195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孔德勇。被告:杨素英,女,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顾忠华,男,194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许玉美,女,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顾婷婷。原告李香云与被告孔令如、杨素英、顾忠华、许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春燕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