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界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82界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因感情完全破裂到界首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女抚养费、教育费400元,被告欠原告60000元,2015年年底还清”。界首市民政局当日向原、被告颁发离婚证,该协议真实有效。起初,被告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400元,也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被告不知为何,只支付4个月的抚养费后,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到期后,被告也用种种理由拖延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约定事宜,被告已明确拒绝履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书第二项每月支付婚生女徐某某抚养费4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书第三项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徐某某抚养费4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徐某辩称:被告徐某与原告张某某协议离婚后外出打工,但由于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找工作难并且工资待遇比以前明显降低,甚至没有经济收入,有时连正常生活都很困难,导致不能按时支付离婚协议中承诺的款项。被告也想体面的兑现承诺,可是实在没有能力,故请求法庭将离婚协议中的一次性支付其余的5万元,先支付1万元,明年和后年每年支付2万元。另外在离婚后,被告和家人想探视婚生女,都遭到拒绝,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及家人享有探视权。被告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于2002年在界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丢失于2014年9月11日在界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因感情完全破裂到界首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60000元,2015年年底前还清。”界首市民政局当日向原被告颁发离婚证,离婚后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余款50000元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男女双方债权债务条款的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予以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撤回有关婚生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对婚生女的探望权,由于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能并案解决,应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