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井波与被告马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井波,马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978号原告徐井波,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被告马达,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学子嘉园小区。原告徐井波与被告马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向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井波,被告马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井波诉称:被告薛振滨在2015年2月3日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2015年8元2日偿还、2015年4月18日借款50万元,约定2015年6月18日偿还、2015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分别出具欠据,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20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2月3日欠据一份,2015年4月18日欠据一份,2015年4月18日欠条一份,证明欠款数额及还款时间。被告马达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共欠原告借款120万元,但我将我所有的奔驰牌E200型号汽车顶账给原告了,作价20万元,其间我又给付现金8千元。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张欠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马达在2015年2月至4月间共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出有欠据二张,欠条一份,期限届满后被告马达未全额还款,将被告自有的奔驰牌E200型号汽车双方议价20万元顶账给原告,又给付现金8千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证据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在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约定给付借款,被告没有全额给付借款的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扣除奔驰汽车顶账额及给付现金额余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达于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原告徐井波借款99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预收15,600.00元,应收13,720.00元,减半收取6,860.00元由被告马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