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施祖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施祖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被执行人施祖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003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施祖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祖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祖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施祖顺(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0的存款人民币89884.2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